政策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4-01

作者:

联合利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有效执行《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与《信用管理办法》同步实施。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一)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出系列部署,明确要求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优化监管方式、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本次标准修订严格落实上述要求,结合海关信用管理实践,将信用“容错”、信用监管等理念融入认证标准,既是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重要抓手,助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


(二)主动对标国际规则最新发展变化。


世界海关组织2025版《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SAFE标准框架》)明确提出,AEO制度应覆盖中小微企业,强调AEO企业需具备良好的合规记录、供应链安全承诺、商业记录管理能力和财务可行性。当前,我国主要贸易伙伴普遍设置2—3级AEO企业等级,为进一步提升我国AEO制度国际适配性、拓展国际互认合作,本次修订结合新增的认证企业信用等级,同步制定配套认证标准,确保我国AEO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助力我国企业享受更多国际通关便利。


(三)积极呼应广大进出口企业实际需求。


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海关坚持“问计于企、问需于企”,先后组织5次线下企业座谈,并广泛开展线上意见征集,聚焦企业普遍关心的认证减负、标准优化、AEO扩面等重点问题深入研究。针对企业反映的认证指标过于繁琐、财务要求不够灵活、中小微企业认证门槛偏高等诉求,本次标准修订予以研究解决,进一步提升标准的适配性和可操作性,让更多企业能够通过认证享受信用红利。


二、主要优化内容


(一)优化认证标准框架体例。


在延续“通用标准+单项标准”框架体例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经营类型差异和海关监管实际进行优化:一是将通用标准细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2类企业标准;二是将单项标准由原来的10类精简为4类,具体包括进出境卫生检疫业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4类业务类型标准。


(二)对标国际规则保持核心模块。


严格遵循《SAFE标准框架》要求,保留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四大核心模块,这与《SAFE标准框架》中AEO条件的评价维度高度契合,确保我国AEO认证体系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同时,结合我国海关监管实践和企业经营现状,对具体认证指标进行优化更新,既满足国际供应链安全要求,又贴合我国企业实际经营能力,为我国AEO企业参与国际互认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助力企业“走出去”更具竞争力。


(三)建立正向激励加分机制。


增设附加标准作为加分项,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设置了国家级绿色工厂或者绿色供应链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6种情形,对报关企业设置了中国报关协会全国优秀报关企业等3种情形,经海关确认后每项加1分,高级认证企业最多累计加2分,认证企业最多累计加3分。通过正向激励,引导企业强化合规管理、争创行业标杆,鼓励企业所属报关人员提升关务专业水平,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的示范引领和行业带动作用。


(四)构建梯度化认证标准体系。


新增加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与修订后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形成内容衔接、要求递进的两级认证标准体系,对应海关五级信用等级中的“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两个AEO等级,构建起中国AEO两级梯队。比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大约70%的标准项在具体要求上拉开了差距,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更精准适配的信用认证路径,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AEO政策红利。


(五)丰富企业守法规范信用要求。


全方位、多层次考察企业守法合规情况,将守法规范的覆盖范围从企业本身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关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一步延伸至更多的关联主体,如企业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业、企业所属报关人员、为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的委托代理人员、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出资人、企业相关人员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报关人员身份任职的其他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企业,以及有委托代理关系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等,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关联主体的合规质量。


(六)优化调整财务状况标准。


打破原有单一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局限,构建更科学、更灵活的财务评价体系:一是将财务指标扩展为9项指标,包括4项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现金比率、经营现金流负债比、流动比率)和5项盈利能力指标(净利润、营业利润率、毛利率、经营性现金流、总资产报酬率);二是区分生产型、非生产型企业,对资产负债率设置差异化要求;三是优化财务达标的判定规则,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相关指标中分别有2项及以上符合要求即为达标,1项符合要求为基本达标,为企业提供了多样选择及合理缓冲空间。


(七)划定重点业务领域合规“红线”。


在单项标准设置中,重点梳理进出境卫生检疫业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业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等业务领域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明确划定合规“红线”,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规范经营、防范合规风险,进一步确保AEO企业质量,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


(八)明确复核整改事项。


建立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容错”机制,明确复核整改相关事项。企业符合整改规定的,可向海关提出整改申请。海关将除附加标准外的全部标准项都纳入了可整改范围,整改期分为6个月和1年。整改期间,海关暂停企业原信用等级管理措施;但保留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原信用等级,该机制将有效帮助企业维持客户、订单等外贸业务。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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