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4月海关政策盘点

发布日期:

2024-05-01

作者:

联合利丰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5号(关于进口斯里兰卡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和种植工业部关于斯里兰卡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斯里兰卡鲜食菠萝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5号(关于进口斯里兰卡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6号(关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管理”项下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企业可以通过该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6号(关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7号(关于解除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乌克兰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0年联合公告第31号(关于防止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中有关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禁令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7号(关于解除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8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美洲地区2024年1—3月报告的登革热病例数超过300万人,是去年同期的3倍,其中巴西、阿根廷、巴拉圭等国家疫情最为严重;我国周边马来西亚、泰国和斯里兰卡等国登革热疫情较去年同期出现不同程度升高。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8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有关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巴基斯坦地理坐标北纬31°53'10.3"、东经73°41'28.4";北纬31°53'10.0"、东经73°41'10.8";北纬31°52'48.5"、东经73°41'11.5";北纬31°52'48.9"、东经73°41'28.8"四点连线所在范围内符合我国检疫卫生要求的水牛胚胎输华。


特此公告。


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公告2001年第143号对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疯牛病禁令。


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2号(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智方)有关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智利扁桃仁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2号(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输华牛血液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牛血液制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渔业和水产部(以下称委方)有关委内瑞拉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7号(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德国鲜食苹果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7号(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8号(关于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8号(关于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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