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海关出了哪些新政

发布日期:

2023-11-02

作者:

联合利丰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6号

关于进口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有关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10月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关于进口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8号

关于进口芬兰麦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林部有关芬兰麦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10月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芬兰麦芽进口。


关于进口芬兰麦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9号

关于进口芬兰热处理猪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有关中国从芬兰输入热处理猪肉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10月10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热处理猪肉产品进口。


关于进口芬兰热处理猪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0号

关于进口缅甸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及灌溉部有关缅甸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10月10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缅甸养殖水产品进口。


关于进口缅甸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

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同时失效。


本公告自10月12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32号

关于解除俄罗斯部分区域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俄罗斯联邦弗拉基米尔州、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为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认可俄罗斯联邦罗斯托夫州、伏尔加格勒州、阿斯特拉罕州、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车臣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卡尔梅克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北奥塞梯—阿兰共和国、阿迪格共和国、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滨海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外贝加尔边疆区、图瓦共和国、布里亚特共和国、萨哈林州、阿尔泰共和国科什阿加奇区地区等22个区域为口蹄疫免疫无疫区,允许上述区域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俄罗斯联邦口蹄疫无疫区图示见附件。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4号公告、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6号警示通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解除俄罗斯部分区域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3号

关于进口巴拿马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拿马共和国农牧业发展部和卫生部有关巴拿马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10月16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拿马野生水产品进口。


关于进口巴拿马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4号

关于进口缅甸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有关缅甸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10月17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缅甸野生水产品进口。


关于进口缅甸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5号

关于进口阿曼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曼苏丹国农业、渔业和水资源部有关阿曼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10月16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曼野生水产品进口。


关于进口阿曼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7号

关于进口泰国鲜食西番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有关泰国鲜食西番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10月23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泰国鲜食西番莲进口。


关于进口泰国鲜食西番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8号

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有关智利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10月23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智利鲜食核果进口。


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39号

关于防止比利时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10月10日,比利时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安特卫普省(Antwerpe Province)发生蓝舌病,涉及的易感动物为绵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蓝舌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比利时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40号

关于防止荷兰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荷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北荷兰省(Noord-Holland)、乌得勒支省(Utrecht)、南荷兰省(Zuid-Holland)和弗莱福兰省(Flevoland)等地区先后发生蓝舌病,此次疫情主要涉及动物有牛、绵羊和山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蓝舌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荷兰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41号

关于防止卢旺达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10月2日,卢旺达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东部省(Province de l’Est)在家养动物中发生1起小反刍兽疫,此次涉及的主要易感动物为山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卢旺达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2号

关于进口埃塞俄比亚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未烘焙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10月24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塞俄比亚未烘焙咖啡豆进口。


关于进口埃塞俄比亚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3号

关于进口老挝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有关老挝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10月24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鲜食芒果进口。


关于进口老挝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

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提高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一致性并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1号)相关规定,现对进口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予以统一明确(见附件),并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统一规定如下。


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5号

关于进口斯里兰卡锡兰肉桂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种植工业部有关斯里兰卡锡兰肉桂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10月25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斯里兰卡锡兰肉桂进口。


关于进口斯里兰卡锡兰肉桂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6号

关于进口阿根廷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关于阿根廷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10月25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阿根廷原羊毛进口。


关于进口阿根廷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7号

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有关塞尔维亚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10月26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鲜食苹果进口。


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质量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将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以下称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9号

关于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有关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10月25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老挝腰果进口。


关于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0号

关于进口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有关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10月27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关于进口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1号

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零时起,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如有隐瞒或逃避检疫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2号

关于进口匈牙利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匈牙利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10月30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的匈牙利原羊毛进口。


关于进口匈牙利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3号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10月3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进口。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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