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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盘点|8月海关出了哪些新政
发布日期:
2023-09-01
作者:
联合利丰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5号
关于印度尼西亚魔芋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农业部关于印尼魔芋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8月6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尼魔芋粉进口。
关于印度尼西亚魔芋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6号
关于进口巴基斯坦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8月10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干辣椒进口。
关于进口巴基斯坦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7号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天竺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8月6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进口。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天竺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8号
关于聚碳酸酯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
39074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0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关于聚碳酸酯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9号
关于解除南非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8月17日起,认可南非共和国部分区域为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区域名单见附件),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
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30号公告关于从南非共和国上述地区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禁令同时废止。
关于解除南非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0号
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自2022年5月以来,猴痘疫情持续在全球多个区域广泛流行,截至目前,已有113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9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152例死亡病例。
近期,欧洲、美洲和西太平洋区域猴痘疫情呈上升趋势。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01号
关于解除俄罗斯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8月22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2015年第111号联合公告中因俄罗斯牛结节性皮肤病对该国牛及其相关产品的输华限制,有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关于解除俄罗斯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号
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互认协定》),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
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4号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
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7号
关于进口南非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有关南非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8月28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南非鲜食鳄梨进口。
关于进口南非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8号
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优化。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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