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3-04-01

作者:

联合利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金融支持供应链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服务中小企业、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为目标,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产业链供应链的效能,促进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升级,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我市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特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扩大金融服务供给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二)坚持普惠金融。聚焦产业链、供应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准确把握金融支持供应链企业的难点痛点,在体制机制和要素赋能方面提高金融服务普惠性和适配性。
     (三)坚持协同共建。充分发挥深圳供应链金融先行优势,加强供应链金融的横向联系、市区联动,促进供应链要素协同和产创深度融合。
      (四)坚持科技赋能。发挥金融科技优势,坚持科技为供应链金融赋能,积极稳妥规范运用金融科技,守正创新,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效率。
三、工作目标
      紧跟政策导向,结合《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我市金融、科技发展优势,加快数字金融与产业实体的深度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服务场景化、生态化、线上化和数字化,提升金融精准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能力,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推动我市产业链供应链与金融的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
   四、重点任务
    (一)提升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水平
      1.完善金融支持供应链的服务体系。研究建立产业支持导向、普惠小微导向的金融监管考评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为我市重点产业链研究专属信贷产品,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鼓励金融机构深入供应链业务场景,依托核心企业和供应链服务平台主动靠前服务,快速响应产业链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加强信息协同和共享合作,在生产、流通、交易等各环节丰富供应链金融产品。鼓励各类机构积极参与供应链金融生态建设,构建适用供应链场景的中小企业数字信用体系和动态风控模式。推动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业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和风投创投机构,满足相关条件的,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和《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3号)给予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2.因地制宜打造供应链金融创新示范园区。鼓励各区规划建设供应链金融生态专业园区。支持福田区发挥金融和金融科技集聚优势,规划供应链金融特色街区;支持罗湖区发挥黄金珠宝产业和商贸业优势,打造黄金供应链金融特色园区;支持南山区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建立供应链金融科创示范产业基地;支持盐田区发挥港口基础和保税燃料加注优势,围绕大型船舶设备与油气贸易创新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支持宝安区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先进制造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心;支持龙华依托数字龙华都市核心的产业生态布局,打造特色产业的供应链金融数字园区;支持大鹏新区依托食品谷国家级产业项目和文化旅游优势,打造食品和文旅特色的供应链金融示范基地。支持其他各区依据产业集群或围绕区域龙头企业,打造特色供应链金融产业园区。有条件的区可制定扶持政策,对满足相关条件的园区运营机构以及园区内企业,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加快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与金融科技赋能。鼓励金融机构加速供应链金融产品服务和管理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全线上化的供应链融资支持能力和支付结算便利化程度,构建基于供应链场景的大中小企业融合的数字信用体系和动态风控模式。支持各类参与主体运用金融科技,推动供应链交易的可视、可感、可控。鼓励各类供应链生态主体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金融机构开发线上化、数字化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市供应链金融协会组织制定金融科技应用标准和供应链金融平台技术应用规范。支持供应链金融科技公司和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与金融创新奖评选。对于满足相关条件的供应链金融科技机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1号)给予奖励和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创委)
     (二)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创新
       4.探索供应链金融专营化管理。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事业部或特色分支机构,在产品创新、授信决策、业绩考核、不良容忍度及风险责任等实施差异化管理。鼓励金融机构联合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专业研究机构等组建供应链金融创新实验室,优化供应链融资授信模式和信用评价模型,丰富标准化的线上产品,探索弱确权的信用类产品,推动跨主体、跨区域、跨系统的模式创新。支持专营机构深入场景优化产品设计, 创新“一点对全国”服务方式,全面统筹产业链供应链的资源和融资业务。鼓励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推进供应链金融专营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5.探索平台型供应链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管理公司与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共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机构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探索基于数据共治和信用传递的供应链融资服务创新模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赋能。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各类供应链服务平台和供应链业务场景,提供综合虚拟授信支持。鼓励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机构参与供应链金融示范基地评选。支持本市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机构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市工信局)
       6.丰富多元化的供应链投融资渠道。探索投资、信贷、保险、担保等金融工具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协调联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供应链金融场景下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市供应链金融协会联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央地合作的供应链金融生态发展基金,鼓励市区两级引导基金、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供应链金融生态发展基金建设。支持发展供应链产业基金,鼓励产业基金与金融机构合规开展股债联动业务。借鉴国际经验,发展基于供应链优质资产的特殊投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ABS)和资产票据化产品(ABN),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基于优质供应链资产发行绿色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7.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基础性带动作用。鼓励核心企业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用赋能,协同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业务场景需要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核心企业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在线确权确真、买方付息、加速支付结算等支持。支持核心企业设立供应链产业基金,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参与共建。支持核心企业与各区政府、金融机构、配套服务机构和市供应链金融协会等共建供应链金融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三)优化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
      8.大力加强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发展建设。加快建设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供应链金服平台”)建设,加快供应链金服平台与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称“深圳金服”)的全面融合。探索依托供应链金服平台落地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统筹开展供应链资产数字权证的验真、登记、托管以及标准认证、线上结算等公共服务。支持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和与供应链金服平台的互通互联;支持供应链金服平台与广东省供应链金融试点管理平台的协同发展建设;支持供应链金服平台与中国供应链金融数字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标准统一;支持供应链金服平台与国家级基础设施、各级征信服务平台对接。对引进的国家级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平台,满足相关条件的,按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给予奖励和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9.加强供应链金融前瞻性研究和标准制订。支持市供应链金融协会联社会各界开展供应链金融前瞻性课题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市供应链金融协会、市先行供应链金融研究院与交叉信息(清华大学)研究院组织多方力量,加强前沿性理论和实践探索,研究建立产业数字金融及供应链金融相关评价体系、标准规范、参考模型和发展指数等。(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市政数局)
      10.加强供应链金融人才培养和对外宣传合作。支持市供应链金融协会及市先行供应链金融研究院参与供应链金融人才标准和人才认证相关研究。支持将供应链金融专才培养纳入深圳市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鼓励社会各界共建供应链金融产教融合基地。加强对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正向引导和宣传力度,鼓励各区、园区常态化开展产业链与金融的对接交流活动。加强供应链金融在人才、资金、业务等全方位国际化对外合作交流。研究设立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评选奖,深度挖掘深圳供应链金融前沿研究成果、先进模式和优秀案例。支持市供应链金融协会持续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供应链金融高端论坛和专业展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和规范管理
      11.加强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和风险管理。支持行市供应链金融协会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规教育、数据报送等监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和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流程,指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强自身债务管理和供应链信用管理能力。鼓励供应链金融各类参与主体依托深圳金服平台、供应链金服公服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提高动产权属管理,防范重复质押、空单质押以及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鼓励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多维度交叉验证,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融资、票据贴现风险。加强数字化转型下的金融安全、数据治理、科技伦理等方面风险教育,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
      12.加强供应链金融规范引导和数据治理。建立政府、机构、协会多层次的合规管理和监督体系,推动跨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和制度协同,落实“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建立供应链金融动态信用评价体系,探索供应链金融运营数据的归口管理和动态监测。探索地方金融组织白名单制度管理机制,指导地方金融组织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强对数字化转型中的数据治理规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虚构贸易、虚构应收账款融资、信用滥用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市政数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
      五、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深府金发〔2019〕7号)同时废止。各有关单位应当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切实推动我市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所使用的术语说明

      1.供应链金融: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与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的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所提供的、以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

      2.供应链融资:专指上述供应链金融定义中的融资服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证(含国际和国内)、押汇、福费廷等。

      3.供应链金融企业: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围绕实体经济供应链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4.供应链核心企业:指在供应链上拥有该供应链关键资源和能力,具有相对较强实力,对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群体有较大影响和支配能力的企业,其规模应至少达到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以上标准。

      5.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利用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围绕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基于真实交易的信息数据服务、物流管控服务、安全科技服务等非金融配套服务的法人企业。

      6.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其中,涉及享受深圳市及各区(新区)奖补政策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应包含在深圳辖区(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各产业部门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微企业。

      7.供应链金融示范基地:参考深圳市地方标准《供应链金融行业示范基地评价指引》。


源: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相关推荐